论“一田二主”制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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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硕士学位论文
I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到明清时期中国民间部分地区流行着一种新的土地制
度——“一田二主”制。根据日本学者仁井田陞的研究,同一地块分为上下两层,
上地(称田皮、田面等)与底地(称为田根、田骨等)分属不同人所有,这种习惯上
的权利关系就是“一田二主”。田面权(上地上的权利)与田底权(底地上的权利)
并列,也是一个永久性的独立物权。底地所有人的权利,是每年可以从享有土地
使用收益权的上地所有人那里收租(固定的得利),但是欠租一般不成为解约原因。
而且,上地底地的所有人,各自处分其土地时,互相间没有任何牵制,这是通例。
也就是说,即使对上地转让出租,也可以任意作为,底地所有人的同意不是转让
出租的要件。从而上地底地所有人的异同变化,不会引起其他一方权益的任何消
长。
“一田二主”制起源于何时目前史学界尚无共识,但是它在明代中叶已获相
当程度的发展,盛行于清代,并延续至民国,这是大家公认的,并已被大量史料
所证明。国内外很多研究中国土地制度史的学者对这种制度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
究。
但是,现有的对“一田二主”制的研究文献大多只涉及这种制度的某一方面
或几方面,如发生的时代、涵盖的范围、发生的原因、产生的过程等。而且很多
学者还把这种新型的土地关系,称作永佃制(一种西方民法意义上的土地制度),
这是一个误会,我们应还它本来的历史面目。
本文把“一田二主”制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我们在仁井田陞等人对“一田
二主”制进行实证概括的基础上,运用经济学的理论,结合历史材料的整理分析,
否决了“一田二主”制下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说法,论证“一田二主”的
地权结构为土地所有权的分割,并且阐明“一田二主”制中的田底权是一种优先
股股权,而田面权则是一种控股股权兼经营权。“一田二主”制的实质是一种土地
股份所有制。
关键词:永久租佃;“一田二主”制;地权分割;优先股权;土地股份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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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目录
绪论...................................................................................................................................1
第 1 章 明清时代土地租佃关系的新变化.................................................................12
1.1 明清佃农人身依附关系的松解.......................................................................12
1.2 定额租佃制的普及与永久租佃的流行...........................................................13
1.3 永久租佃权的来源与基本特征.......................................................................16
第 2 章 “一田二主”制的起源、来源和地域分布.................................................21
2.1 “一田二主”制的出现...................................................................................21
2.2 “一田二主”制的来源...................................................................................27
2.3 “一田二主”制的地域分布...........................................................................30
第 3 章 “一田二主”制的实质.................................................................................32
3.1 “一田二主”制的实证表述与私有产权的定义...........................................32
3.2 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说法不妥...............................................................34
3.3 “一田二主”的地权结构也不是土地的单纯所有权(法律所有权)与经济
所有权相分离...................................................................................................39
3.4 土地所有权分割与“一田二主”制的实质...................................................44
3.5 “一田三主”与“一田四主”之谜...............................................................48
结论与启示.....................................................................................................................50
参考文献.........................................................................................................................52
附录.................................................................................................................................57
后记.................................................................................................................................58
致谢.................................................................................................................................59
浙江财经学院硕士学位论文
1
绪论
一、选题缘起
威廉·配第在他的著作《赋税论》中写道:“我们认为,土地是财富之母,劳
动是财富之父,劳动是创造财富的能动的要素。”①威廉·配第所处的时代是 17
世纪,那时世界还处于农业社会,土地的重要性自然是不言而喻的。配第这里所
讲的“财富”更准确地说是我们今天讲的“收入”,虽然他的理念不够彻底和一般
化,但是却生动地说明了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在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中所扮演
的重要角色。
时至今日,掣肘中国实现现代化的症结仍然是“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
而“三农问题”的核心在于土地问题,正所谓“民以食为天,食以农为本,农以
地为根”
②。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早日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
2008 年 10 月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
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
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
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
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③
针对政府的决议以及在政府的决议出台之前,很多学者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
制度的改革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政策主张。其中有一部分学者的建议就是借鉴明
清时代在中国部分地区流行并一直延续至近代的“一田二主”制来解决现有产权
制度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如湖南省社会科学院的黄海2005年发表在《求索》
上的文章《论赋予农民双重地权下的土地永佃权》、贵州大学的曾芸2009年发表
在《生产力研究》上的文章《中国古代“一田两主”制对当前农地使用制度改革
的启示》、童光政2007年发表在《北方法学》上的文章《“一田两主”的地权结
构分析及其改造利用》等。
这些学者提出的政策主张是想在保持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的情况下,
让土地经营权自由流转。并且认为我国历史上的“一田二主”制中“二主”的地
权结构就是这样一种情况: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经营权可以买卖流转。
①[英]威廉·配第:《赋税论》,邱霞、原磊译,华夏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91 页。
②慈鸿飞.中国农地制度深化改革的国际经验和科学依据(图书评介)[J].中国社会科学,1998,(03):第
196 页。
③《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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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借鉴“一田二主”制来推动当今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然而,我
的疑问是,既然土地经营权可以买卖流转,那么它就具有私产的性质,而财产所
有权是指对于给定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这是说财产所有权与使用权
(经营权)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是一种横向平行的关系,又怎么能使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呢?土地是一种财产,在土地经营权可以流转的情况下,还
说是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那就是错上加错了。张五常教授在1974年发表于
《法与经济学杂志》上的《价格管制理论》一文中清楚地界定:“一种物品或一
种资产当且仅当三种不同的权利与其所有权联系在一起时才是私有财产。第一是
专有使用权,或决定如何使用该物品的专有权,这可以被看成是排斥他人使用的
权利;第二是获得从该物品的使用中产生的收入的专有权;最后是转移或把所有
权自由地让渡给所有者认为合适的任何人的权利,包括与其他人签约的权利和选
择合约形式的权利。”①
为了弄清“一田二主”制的真相,我决定对在我国明清时代流行并延续至近
代的“一田二主”制这种土地制度安排做一番比较深入的研究。“历史考察的目
的,或为历史本身,征引史料,拨开迷雾,力图还历史一个真实。或以史为鉴,
为当代之实践,提供历史的参照。或兼而有之。”②本文是二者兼而有之。
二、“一田二主”制研究文献的扼要回顾
“一田二主”制起源于何时目前史学界尚无共识,但是它在明代中叶已获相
当程度的发展,盛行于清代,并延续至民国,这是大家公认的,并已被大量史料
所证明。我文章的题目是《论“一田二主”制的实质》,现有的对“一田二主”
制的研究文献大多只涉及这种制度的某一方面或几方面,如发生的时代、涵盖的
范围、发生的原因、产生的过程等。把“一田二主”制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并
从理论上对这种制度进行科学界定的文献并不特别多。国内参与“一田二主”制
研究的学者主要有傅衣凌、杨国桢、戴炎辉(台湾)、樊树志、刘和惠、曹树基、
梁治平、赵晓力、费孝通、张佩国、吴滔等;国外的学者主要有草野靖、村松祐
次、铃木智夫、川胜守、夏井春喜、寺田浩明、仁井田陞、魏安国、赵冈、黄宗
智、白凯等。把“一田二主”制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的文献主要分为两类:一类
着重于分析“一田二主”制的实际运行情况以及“一田二主”的地权结构;另一
类着重于从理论上阐述“一田二主”制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前者以仁井田陹、
魏安国、庆明、樊树志、刘和惠等为代表,后者主要以江太新为代表。下面我们
就对这两类文献进行扼要的回顾。
①张五常:《经济解释——张五常经济论文选》,商务印书馆 2000 年版,第 167 页。
②周子良.永佃权的历史考察及其当代价值[J].现代法学,2002,(02):第 6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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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学者仁井田陞和加拿大籍华人学者魏安国对“一田二主”制及“二
主”地权结构的实证表述
最早对“一田二主”制及“二主”地权结构进行实证表述和概括的是日本学
者仁井田陞。他在《明清时代的一田两主习惯及其成立》一文中写道:“把同一地
块分为上下两层,上地(称田皮、田面等)与底地(称为田根、田骨等)分属不同人
所有,这种习惯上的权利关系就是‘一田两主’。田面权(上地上的权利)与田底权
(底地上的权利)并列,也是一个永久性的独立物权。底地所有人的权利,是每年
可以从享有土地使用收益权的上地所有人那里收租(固定的得利),但是欠租一般
不成为解约原因。而且,上地底地的所有人,各自处分其土地时,互相间没有任
何牵制,这是通例。也就是说,即使对上地转让出租,也可以任意作为,底地所
有人的同意不是转让出租的要件。从而上地底地所有人的异同变化,不会引起其
他一方权益的任何消长。”①他的这一概括是根据他掌握的清代苏州一田二主关系
文书、《福建省例》、《崇明县志》、《天下郡国利病书》、《江苏山阳收租全案》、《西
江政要》这些资料得出的,所以可信,而且是实证表述。他在文章开篇写道:“早
就想也系统地研究一下江南的一田两主习惯,于是一边收集清代苏州的一田两主
关系文书,一边从《福建省例》和《崇明县志》中检索雍正或乾隆年间(十八世
纪)关于一田两主习惯的记录。这些是我撰写本文的出发点。因为想要在《福建
省例》以外扩充福建的资料,在以《福建通志》作为代用索引的调查中,最终得
以在明末清初(十七世纪)学者顾炎武的《天下郡国利病书》中,找到了明代以
福建漳州府为中心的一田三主的记录。我还看到,在《江苏山阳收租全案》中有
道光年间(十九世纪前半叶)江苏的一田两主记录,《西江政要》中有对乾隆年间
一田两主习惯的追述。”②
加拿大籍华人学者魏安国1982年发表在《开放时代》上的文章《清代华南地
区“一田两主”的土地占有制》是这样表述“一田二主”制的:“‘一田两主’制
是同一块土地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具有典型性的是:一个人享有
征租权,而又承担办纳粮差。唯有他才能在政府的田赋单上以‘所有者’的身份
出现,然而他除了仅作为一个征租人之外,与那块土地再无其他关系了;而第二
者掌握着土地的使用权,并作耕种,只要他定期地交纳地租给前者,他享有的使
用权也同前者一样是持久的,可以继承和可以转让的。只要这两种权力(征租权和
耕作权)都是长久的,可以继承和可以转让的,那么它就是属于本文所要谈及的一
种土地二元所有制。这两种不同的土地所有权在中国各地的称呼是不相同的。为
①[日]仁井田陞:《明清时代的一田两主习惯及其成立》,载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
八卷·法律制度),中华书局 1992 年版,第 411 页。
②[日]仁井田陞:《明清时代的一田两主习惯及其成立》,载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
八卷·法律制度),中华书局 1992 年版,第 40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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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求得一致和行文的方便,依次概称之为田底权和田面权。”①魏安国的这一概括
是根据他掌握的有关台湾北部、香港新界、皖南徽州地区的专门资料得出的,所
以也可信,而且是实证的表述。因为他在文章的开篇就写道:“本文所要论述的是
关于清代华南地区普遍存在着的‘一田两主’的土地占有制,这一问题的一般背
景材料取自与这一制度有关的著作,而专门的资料则系笔者对台湾北部、香港新
界、皖南徽州地区的调查和搜集而来。所涉猎到的最详细的材料是:1、1898一1903
年台湾土地调查材料;2、大约同一时期的香港新界土地调查材料;3、南京大学
历史系资料室收藏的安徽省的地契和账簿。”②
从上面引用的文字中我们可以看出仁井田陞和魏安国对“一田二主”制以及
“一田二主”地权结构所作的实证表述是一样的。从中我们可以知道,田底权和
田面权这两种权利是互不干涉、独立运作的,并且都是永久性的,它们唯一的联
系就是田面权的主人要定期向田底权的主人交租。仁井田陞和魏安国对“一田二
主”制的实证概括是我们进一步进行研究的基础。
(二)把“一田二主”的地权结构从理论上界定为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经
营权)分离
将一种经济现象的分析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是为了深入地研究这种现象的需
要。把“一田二主”的地权结构从理论上界定为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是由庆明
在1994年提出来的。他在1994年发表于《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
的文章《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权能性质——兼谈“田面权”的性质》中写
道:“田底权就是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所有权,田面权就是土地承租者对土地享
有的使用权。……历史上存在的‘一田二主’的概念是一种外观形象的描绘,它
不符合所有权的特性。实际上是一主掌握所有权,一主掌握使用权……中国古代
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是土地私有制下的分离,这与今天的土地公有制
下的两权分离,有本质上的差别,不可同日而语。”③
关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命题是伯利和米恩斯在1932年提出来的,他
们是在考察了股份公司的运作情况后,得出了这样一个命题。我国最早是在1984
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的:“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的实
践,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④。这一说法主要是针对国企改革而提出
的。至于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分离这样一个说法我不知道是谁最先
使用。马克思在《资本论》里分析讨论了地租理论,但是他并没有提出土地所有
①[加]魏安国.清代华南地区“一田两主”的土地占有制[J].开放时代,1982,(03):第 65 页。
②[加]魏安国.清代华南地区“一田两主”的土地占有制[J].开放时代,1982,(03):第 65 页。
③庆明.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权能性质——兼谈“田面权”的性质[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版),1994,(04):第 10—11 页。
④《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8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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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佳
分类:高等教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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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