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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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完善
7.1 理论上的完善
一项权利的享有必须以该项权利的存在为前提,否则该权利的享有就缺失
了其依托的本源,环境权利在民事救济领域就存在这样的问题。目前关于环境权
的民法确认问题学者一直在探讨,但是环境权的法律化还是存在诸多问题。对于
环境权能否法律化,学界提出了截然不同的意见,其中对公民环境权持批评态
度的主要观点有:认为公民环境权不是一项人权;认为公民环境权是其他人权
的基础,不是一项独立的人权;认为公民环境权作为人权或宪法权利无法确定;
认为公民环境权是概念法学思维模式,拒绝利益
衡量,太生硬了;认为公民环境权是由于国家环境行政而产生的一种“反
射性利益”,不具有法律上权利的属性,不能成为一项法律权利。这些批评从不
同的侧面反映了现行的环境权的不成熟之处。倡导环境权的学者就如何实现环境
权的法律化主要是私法化,也提出了不同的理论。周坷教授在其《生态环境法
论》中提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创设可与民法财产权的完善结合起来,可以借鉴
近年来发展起来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原理,来创制“环境区分所有权”。周坷教
授认为这种区分所有权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环境家园意识,赋予其实实在在的物
质利益权利和成员参与权利,使环境权利成为类似物业管理性质的财产权利、管
理权利、民主权利及合同权利相结合的复合型权利,也更有利于理清与环境相关
的产权关系,并提升其法定化程度。但是,周坷教授的观点是值得进一步考虑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公民环境权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有一个不容易分割的客体,
权利人要整体享用。但是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不同于公民对于环境资源整体性的
权利。建筑物虽然整体存在,但是在其有形存在的条件下是可以分割为不同的人
所有的,而环境资源的环境价值是不可度量也不可分割的。因此,对环境权如何
进行法律确认的问题可谓是困难重重,莫衷一是。
但是,对一种权利的限制并不构成不能建立一项新的权利的理由。自 20 世
纪魏玛宪法规定了行使权利不得侵害他人利益、社会利益以来,权利社会化在法
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所反映。禁止权利滥用成为了私法的一项基本的原则。因此
作为一种社会化的权利,环境权是具有写进民法的可能性的。只不过作为一种新
的权利来倡导并要求法律实定化,则需要考虑原有法律制度和权利体系的空间。
尽管环境权理论上存在着困境,但坏境权却仍然是环境法学者们孜孜追求的对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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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完善7.1理论上的完善一项权利的享有必须以该项权利的存在为前提,否则该权利的享有就缺失了其依托的本源,环境权利在民事救济领域就存在这样的问题。目前关于环境权的民法确认问题学者一直在探讨,但是环境权的法律化还是存在诸多问题。对于环境权能否法律化,学界提出了截然不同的意见,其中对公民环境权持批评态度的主要观点有:认为公民环境权不是一项人权;认为公民环境权是其他人权的基础,不是一项独立的人权;认为公民环境权作为人权或宪法权利无法确定;认为公民环境权是概念法学思维模式,拒绝利益衡量,太生硬了;认为公民环境权是由于国家环境行政而产生的一种“反射性利益”,不具有法律上权利的属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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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佳
分类:高等教育资料
价格:150积分
属性: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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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DOC
时间:202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