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3.0 周伟光 2024-12-05 4 4 100.5KB 22 页 10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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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一条[的和]利工目招
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
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范围]在中共和行水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
电、引(供)水、围垦、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的新建、
改建、扩建、加固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
料等;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三条[制招规模]必须的水
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1
第四条[遵循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
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投标及电]水利建设
标投标应进入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六[部监]国水设项
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
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根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管理水利行业评
标专家库;
(六)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
处理,并予以记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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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负责水利部组建项目法人的中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七条[流域管理机构监督职责]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六条第七项规
定以外的中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第八[水行门监]地方政府水行
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
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进行监督;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评
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管理水利行业评标专家库;
(六)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
理,并予以记录公告;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
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九[监督]管部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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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围垦、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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