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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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陈辉 2024-11-19 4 4 555.58KB 53 页 15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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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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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金融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发展的大趋势。
1999 11 4日,美国参众
两院废止了已有 66 年历史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通过了1999 年金融服务
现代化法》。新法案准许金融持股公司下属子公司对银行、证券、保险的兼业,
证券和保险公司亦可通过上述方式经营银行业务,从而结束了美国银行、证券公
司和保险公司分业经营的历史。此举在国际金融界无异于是丢下了一枚重磅炸弹。
虽然此前英国在 1986 年的金融改革中允许银行兼并证券公司进而形成经营多种金
融业务的企业集团,日本也在 1998 年提出类似的金融改革方案,但在国际金融界
居于统治地位的美国正式通过上述法案,这标志着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潮流已基本
完成从发展阶段的分业经营向较发达阶段的混业经营的转变。这种混业经营已不
同于初级阶段的混业经营,是一种更高层次上的混业经营,是建立在现代信息技
术基础上的混业经营,是在新的监管体系下的混业经营。这无疑给刚刚起步走向
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制度的中国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与世界金融发展的大趋势相比较,中国金融体制变迁的轨迹明显游离于世界
金融发展的主潮流之外,
20 世纪 90 年代英国、日本等国金融业已开始了由分业经
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而中国 1995 年才确立金融业由“合”“分”的发展道路。
面对着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然趋势,面对着中国加入 WTO 之后外国金融
业给中国金融业带来的影响与冲击,单一资本、单一业务范围的中国金融业如何
才能应对或者抗衡呢?是继续分业经营,还是放弃分业经营全面推行混业经营
呢?
与分业经营相比,混业经营的优势在于能为客户提供较全面的服务,能沟通
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将各种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的组合,从而大大降
低成本,发挥规模经济和多元化经济的优势。一般来说,实行金融混业经营需要
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和较强的风险意
识;二是金融监管能力较强,有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和较高的金融监管效率。
由于中国金融业基本上还没有打破完全国有垄断的局面,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还
不完善,自我约束能力较差,加上金融企业的产权不明晰、金融监管不严、法规
不健全等因素的限制,以及鉴于 1993 年以前的经验,中国金融业的全面混业经营
应该缓行。
不过,面对国际金融业的激烈竞争,中国金融业要想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就
必须进行制度上的创新。面对着国内现行制度的约束条件,应该积极地选择一种
应对的方式,选择适应于中国的经营模式,加快金融改革的步伐。金融控股公司
可以通过不同业务的子公司实现混业经营,各子公司在法律和经营上又是相对独
立的,并通过“内在防火墙”的方式达到分业监管。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金
控股公司可能是国内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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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现有法规体系下,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不需做
重大法律调整。尽管我国已在法律和监管上确立了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分业
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如《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
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1997 年颁布的《证
券法》第 3条中再次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并且从 1993 年下半年开始,
中国的银行、保险、证券逐步实行分业经营,并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
证监会进行分业监管。但是,现行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
规定。同时,纯粹型控股公司本身并不直接经营金融业务,而是从事“与金融相
关的管理与业务”,由于它并不直接从事交叉金融业务,而是以各子公司作为业
务平台,子公司之间仍然保持分业经营,因而与分业监管的制度也无抵触。综上
所述,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金
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模式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位,所以在选择时必须谨慎,应充
分考虑未来法律和监管上的可接受性。
那么,考虑到目前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组建中国的金融控股公
司应该采取何种模式,相应的对其应该采取何种监管模式,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
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内外各种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模式和监管体制的比较分
析,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和监管模式。
第一章 金融控股公司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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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金融控股公司概述
第一节 金融控股公司的内涵和分类
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是指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
机构为子公司的一种控股公司。其实质在于利用购并、重组等手段建立一种能向
客户提供多方面金融服务的金融超市,在控股模式下实现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
司中以银行作为子公司的称作银行控股公司,这其中仅有一个银行子公司的称作
单银行控股公司One Bank Holding Company有多个银行子公司的称作多银行
控股公司Multiple Bank Holding Companies;以证券公司作为子公司的称作
券控股公司;以保险公司作为子公司的称作保险控股公司;而同时拥有银行、证
券、保险两种以上子公司的称作金融服务控股公司(Financial Services Holding
Company,简称 FSHC)。例如美国的花旗银行集团、日本的瑞穗金融集团等。
1999 年美国通过的1999 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并没有定义什么是金
融控股公司,只是规定了什么是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范围。因为《1999 年金融服
务现代化法》废止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任何金融机构符合条件都可以实
行“联合经营”,组成金融控股公司。美国在金融控股公司方面的法律障碍基本
没有了。现在美国的最新金融立法中只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对其控股的商业性子
公司的资产不得超过集团合并总资产的 5%即除了金融机构不可以控股商业机构
外,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结合已没有任何限制。这种禁令的实质是贯彻美国传
统的金融业与工商业严格分离的反垄断思想,也就是要保证金融业是工商业的融
资主渠道地位。
国际上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
际保险监管协会在 1996 年初成立了“金融集团联合论坛”组织,集中了来自全球
13 个国家的三方资深监管人员,旨在加强综合性的金融监管和协调工作。该组织
1999 2月颁布了《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文件,在该文件中对金融控股集
团的内涵作了如下界定: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
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这意味着集团内至少
有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活动受到两个行业监管当局的监管。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
对非金融业资产占集团总资产比重并没做出限制。这是因为德、日等国并不严格
限制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结合,这一点定义与美国不同。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控股公司,有纯粹型和经营型之分。在实行资本主义
经济制度的国家中,只有日、韩两国禁止纯粹型控股公司的存在,而在欧美等国,
纯粹型控股公司不受限制地广泛存在着。美国有像花旗集团那样在世界范围内统
括其事业的纯粹型控股公司,也有多国籍的纯粹型控股公司。而在中国金融史上
还没有作为纯粹型控股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它是引进国外的金融控股公司概念,
所以现在我国金融主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们可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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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对金融控股公司从以下 3个方面进行理解:1)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其母公
司不直接从事任何事业性经营活动,而仅仅是一个公司经营战略的决策部门,母
公司把对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作为唯一的事业。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则是母公
司拥有自己的事业领域,除此之外还通过控有其他事业领域的子公司的股份,来
支配、管理子公司的经营活动。2)金融控股公司控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
机构中的两类以上子公司,子公司之间实行严格的分业管理体制;3金融性资
产占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绝对主体。
“金融集团联合论坛” 按照不同的业务活动和机构模式将全球金融控股公司
分为四类:一是业务活动全球化、公司控制全球化的控股公司;二是业务活动和
法人机构一致,控制全球化的控股公司;三是业务活动和法人机构一致,但公司
控制本地化的控股公司;四是业务活动全球化,管理本地化的控股公司。
第二节 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优势和风险分析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中央集权式的企业经营管理组织,其经营优势的基础在
于它的资金雄厚,经营范围广,其母子公司的组织结构,无论从资本的运营效率、
资产的管理、金融资源与人力资源的配置以及在财务和税务管理上都具有极强的
竞争优势。目前,金融控股公司大多是一种纯粹型控股公司。纯粹型控股公司的
战略管理与事业部管理相分离,这种管理体制特别适合庞大的企业集团,尤其那
些跨国经营的大型跨国公司。这也是美国纯粹型控股公司特别发达的原因之一。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优
(一)资本集约化管理
金融控股公司能通过控股关系进行资本的集约化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大多是
纯粹型控股公司,它本身没有具体的经营业务,对子公司资本和资产的管理是其
最基本的业务。金融控股公司的资产一般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部分是银行资产,
即贷款债权余额和有价证券投资余额(如美、日的银行可以投资、购买股票等有
价证券),这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资产;另一部分是证券和保险子公司等其他
金融子公司的资产;第三部分是非金融子公司的资产。
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发行债券、发行商业票据等方式筹措来外部资
本和外部资金,再把这些外部资本、外部资金和内部的留存利润以投资控股的形
式配置到子公司,充作子公司的资本金,然后把子公司的资产再集中到金融控股
公司进行集约化经营管理。
金融控股公司在进行资本运营过程中要比一般性公司更为便利和更具效率。
在实施兼并与收购(M&A)、营业与转让等方面的业务时,在采用纯粹型形式的
金融控股公司中,由于战略管理与事业部管理相分离,母公司与事业部的产权关
系明晰,其资本经营管理只要把收购的公司置于控股公司的麾下即可。同样,出
第一章 金融控股公司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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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麾下子公司也只要售出控股股权即可。这种便捷的资本经营方式,十分有利于
金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资产的集约化管理。
(二)“资本扩音器”功能
对纯粹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来说,母公司的外部资本及外部负债可以全部用于
向子公司投资控股,而无需像经营型控股公司那样要兼顾母公司的主营事业。金
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能够产生一种“资本扩音器”的效果。如果母公司的
负债资本和外部资本仍作为资本金而不作为运营资金投向子公司,即一份外部资
本被利用两次,则形成了一种“双重财务杠杆”;如果子公司再把外部资本投
其子公司(对母公司来说是孙公司),则这份外部资本又被利用一次;依此类推,
这就像一个资本扩音器一样,母公司投向子公司的股权,经过多重财务杠杆的作
用被放大了许多倍。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这种在资本投资上的“扩音器”效果,就使得金融控股
公司的资本扩张存在广阔的空间,很容易形成金融资本在某一领域或某一地区的
垄断地位。所以美、日等国金融监管当局往往要对金融控股公司在某一领域的营
业额或在某一地区开设控股子公司的数量进行限制,以免形成垄断。
例如,日本的《禁止垄断法》就对控股公司在某一领域的营业额进行了限制,
当其年销售额超过 1,000 亿日元时即被视为垄断。美国的州法也对银行控股公司跨
州经营进行限制。这些措施都是为了防止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扩音器”效果无
限扩大而形成垄断。
(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所谓“规模经济”是指:在某种特定产品的生产规模扩大时,由于平均成本
的降低而带来额外的经济效益;“范围经济”是指:在同一组织内,由于经营的
范围扩大使成本降低,而带来的经济效益。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着许多种类的金融
服务产品,而当经营这些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扩大或经营范围扩大时,
成本相对就会降低,为此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在不额外增加技术和资本投入的情况
下,仅通过组织结构、业务结构的创新,使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扩大而达到增加
收益的效果。这就是金融控股公司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优势。
欧洲的金融学者在对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与专业金融中介机构进行
比较后发现:商业银行的规模效益在存款水平不1亿美元时几乎是不存在的。
而当银行的资产超过 6亿美元时,就存在一定的规模经济效益。所以这就可以
解释为什么近年来银行合并的浪潮迭起。银行合并的表面理由千差万别,但是其
潜台词都是追求规模的扩大。在世界前 25 名大银行中,可以看到绝大多数是经过
银行合并重组形成的。
参见叶辅靖著《全能银行比较研究》,第 50 页,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8月版。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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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1998 年美国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合并组成花旗集团公司后,国民银行
与美洲银行又组成美国最大的金融控股公司。国民银行有 3,000 家分行、美洲银行
1,800 家分行,两行合计资产达到 5,800 亿美元;如果说当银行资产超过 6亿美
元就存在规模经济的话,那么 5,800 亿美元的银行资产,其规模经济是多么可观就
是不言而喻的了。
又例如日本第一劝业银行、富士银行和日本兴业银行在 2000 年组成了日本第
一家金融控股公司——瑞穗金融集团,它是世界资产规模最大的金融集团。合
后其营业范围的扩大,也带来相当巨大的范围经济效益。合并前的富士银行主要
是资本市场业务;第一劝业银行主要是个人银行业务;兴业银行主要是投资银行
业务。三个银行的业务范围都比较狭窄,收益也有一定的局限。合并之后,资本
扩大、资产重组、业务进行了整合。瑞穗金融集团的银行业务主要划分为个人银
行部门和公司银行部门;此外还有证券、信托子公司,经营范围一下子扩大了许
多,尤其是扩大到经济效益高的中间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领域。经过业务领域的
重新划分和开拓,瑞穗金融集团体现了范围经济效益的优越性。
(四)合理避税功能
在欧美各国,金融控股公司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在金融控股公司内实行合并
报表,统一纳税。这种企业集团合理避税的方式在欧、美已很普遍,可是在日本、
韩国以及在我国的企业集团内实行的很少。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是中央集权式的经营管理组织,可以通过合理调度集团内
的资金和财务资源,实现集团内的利润最大化。金融集团内各子公司由于经营资
源和经营能力不同,所以其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也都是不一致的。由金融控股公
司平抑各子公司的利润规模,在一个最优化的利润规模下进行纳税,可以起到合
理避税的效果。
为了简明地说明这个问题,假设某金融控股公司有下属 AB两个子公司。
假定 A子公司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的平均水平函数曲线比 B子公司要高。金融
控股公司如果是纯粹型控股公司,其平均边际收益函数曲线是 A子公司与 B子公
司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的平均值的函数曲线。而在 AB子公司联合报表、统
一纳税的情况下,本来应当纳税的 A子公司,在统一纳税时,也可以避免纳税了。
这种纳税上的优点,是在税制的允许范围之内的,这就形成了合理避税。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分
金融控股公司自身的组织结构决定了其在经营管理上有着很大竞争优势。但
是任何事物都有着正反两面,金融控股公司也存在着风险。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首先来自它的金融属性。金融控股公司由于资产规模巨大,使它金融属性本身所
固有的风险变得更具危害性。金融控股公司在其金融属性方面所潜藏的风险主要
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摘要:

导言1导言金融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发展的大趋势。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废止了已有66年历史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新法案准许金融持股公司下属子公司对银行、证券、保险的兼业,证券和保险公司亦可通过上述方式经营银行业务,从而结束了美国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分业经营的历史。此举在国际金融界无异于是丢下了一枚重磅炸弹。虽然此前英国在1986年的金融改革中允许银行兼并证券公司进而形成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企业集团,日本也在1998年提出类似的金融改革方案,但在国际金融界居于统治地位的美国正式通过上述法案,这标志着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潮流已基本完成从发展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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