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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文德 ;校对 :易文
论土地征用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提 要〕 土地征用是引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缺失的重要根源。建立起土地征用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之间有效链
接的制度运行模式 ,将是解决这一社会问题的有效途径。借鉴国外成功经验 ,结合我国现实国情 ,应在土地征用过程中 ,引
入土地价格市场评估机制 ,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用的归属和分配应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相衔接 ,具体确
定为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保障、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等三部分 ,以建立起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失地农民的社
会保障制度。
〔关 键 词〕 土地征用 ;失地农民 ;社会保障 ;征地补偿 ;保障水平
〔中图分类号〕D922. 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 - 3637(2006)03 - 0045 - 04
伴随着经济体制的逐步转型 ,我国的社会结构正在发生
着深刻的变化。其中 ,失地农民就是随着国家加速推进的城
市化进程而产生的一个特殊群体。根据国家统计局 2003 年
在全国开展的对失地农民的调查数据测算 ,1987~2001 年
至少有 4000~5000 万农民因依法和非法征用而完全或部分
失去土地。按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测算 ,到2030
年失地农民将超过 7800 万人 ①。对于他们来说 ,失去土地
也就意味着失去了未来生存与发展的基本保障 ,将时刻面临
着贫困的威胁。因此 ,如何十分珍惜和切实保护耕地 ,如何
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如何真正保护失地农
民的基本生存与发展权利 ,将是我们国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
农村的历史进程中必须严肃对待和切实解决的重大社会问
题。其中 ,把土地征用纳入我国目前正在建设的农村社会保
障体系的思虑范围之内 ,建立起土地征用与失地农民社会保
障之间的有效链接 ,不仅对于改善农民生活 ,特别是失地农
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且对于维护中
国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建设小康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 ,也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由土地征用引发的社会保障问题
土地征用作为世界各国土地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
要内容 ,是指国家与政府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取得私有土
地,并给予补偿的一种行为。在我国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
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将集体所有
的土地强制性地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它是为各项建设提
供国有土地的惟一途径②。土地是多宜性的 ,作为农民生产
和生活基本物质资料的土地一旦被征用 ,自然引发一系列相
关社会问题的产生。
仅就其中与社会保障相关的问题来看 ,首当其冲的就是
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对于中国广大农民而言 ,以土地
为基础的农业生产依然是其可支配收入的主要来源 ,土地不
仅是开展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要素 ,更是满足农民生活需要
的基本物质保障。土地被征用以后 ,农民失去的不仅是负载
于土地之上的承包经营权 ,同时失去的还有其最基本、最稳
定的生活来源。尽管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可以依法获得一
次性的资金补偿 ,但这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够满足他们未
来生存与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土地
征用的补偿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土地上附着物、青
苗补偿费等构成。各种补偿费、补助费都按照被占耕地被征
用前 3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定倍数计算 ,其中 ,土地补偿费和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的总和 ,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 3年平均
年产值的 30 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
由具有省级权限的地方自行规定。按照这个标准 ,对农民的
补偿尽管存有地区差异 ,但是以现金形式补偿的 ,通常都在
每亩 1. 5~3. 5 万元之间。在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国际警戒线
以下的地区 ,一个被征地的农民大约只能得到 2万元左右的
补偿 ③。因征用被割断与土地联系的失地农民为了生计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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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甘肃社会科学》2006 年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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