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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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
一. 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及其评析
(一)善意取得的定义及特征
  承认现实生活中此类问题的存在并不表明就是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问题应
该用传统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来予以规制,问题的存在和解决问题的理论制度
是两个不同的范畴。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各国立法存在差异,在理论研究方
面,学者亦存在不同见解,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我们把不动产善意取得
概念定义为:第三人出于善意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而与登记记载的权利
人发生交易,并且该转让的不动产已经登记于该第三人名下,此时,若登记记
载的权利人与真正权利人不符,善意第三人也即时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而不受
真正权利人追夺,真正权利人只能请求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或有过错的登记机关
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的特征为一:处分人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了别人的东西;二:买售人不
知情,是善意的;三:双方买卖价格是合理的;四:买卖双方完成了所有权转
移的程序。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
一般认为,近代民法上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以日耳曼法“以手
护手”这一观念为基础,又吸纳了罗马法上短期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
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在罗马法上就传来取得奉行“后手的权利不得优于前
手”的原则,奉行绝对的所有权,非常强调物权的追及效力:除非成立取得时
效,否则,“物在呼唤主人”,“发现我物处,我取回之”,权利人得取回被
转让给第三人的动产。该制度侧重对所有权人的保护,即使受让人为善意,所有
人也可以对受让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根本不承认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
般规定的例外。至共和国末年,随着交易的频繁,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缓解
举证困难的需要,才在罗马法上出现了平衡所有人和善意受让人之间利益的法
律对策:认可短期取得时效制度。《十二铜表法》规定,善意受让人得就其受让
的动产主张时效取得,只不过取得时效期间较短,仅为一年。这就在一定程度上
弥补了格奉行“后手的权利不得优于前手”原则所弊端贯彻
物之效用的发和权利状态安定的法,与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
不动产善意取得问题
意第三人利益的理念有天壤之别。
的所有权概念,有关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委Gewere有法来调
有和本权是不可分的,与现实的本权是不存在的。在这的情
了物追及制度:它首
委托脱离的情下,于物之所有者有该物,且有的
有明日耳曼法允许所有过物追及制度恢复.
之”的日耳曼法
而不能依靠物追及制度第三人实行追及。此即名后的“手护手”原则。
“手护手”原则是对绝对物的追及的一种制,其否定及 ,
仅承认委托者基于契约向者产生的请求权。为在委托占有的情下,所
护,使其不能第三人追夺。日耳曼法中之所以出现这种情,是为日
耳曼法中 Gewere 占是日耳曼物权法的核心概念,为物权的一种
日耳曼法上并没有同罗马法上那样的所有权概念,有和所
有并没有分。Gewere 不是一种单纯实,而是一种物权。在日耳曼
,不存在与现实的“
权利,以权利的存在,所以 Gewere 具公示性,权利借 Gewere
现。有其物者即有权利,而对物有权利的也必须占用物。而受让物的
动产所有人以自己的意动产托付人而由他直接占有时,所
以人的权利就减弱旦直接占有人动产让于第三人,所有人就从对该第
三人请求返还。所有人只能基于契约向物的受出请求。
(三)对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渊源的评析
日耳曼法的这种
度的产生提供形式上的便宜从法发生学的考察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使
了可能,而日耳曼法时代并不存在观念所有权这抽象概念。日耳曼法
使
不得请求返还,一方面是Gewere 制度的作用。这一制度要求权利
有为外有之人,虽未必有真实的权利,并非完利 ,
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
Gewere
让人可谓系的权利转为强的权利”。Gewere 制度只考虑有的权利
定作用,而对于第三人是否为善意则在所不问。而善意取得制度是立在观念
追及权并从根本上消灭其权利。
此可见,罗马法的短期取得时效和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的原则与动
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法的发生学上有一定的,并且各国也在这基础上
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罗马法的短期取得时效和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的
原则不是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的理论基础和依据虽然如此,罗马法和日耳
曼法对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有一定的发作用:就是,论是所有权还是其
物权权利有一定的外观予以表现。这种权利表征有一定的信效力,对于
善意信赖物权信力的第三人,法律是有要给与保护的。外观理论认为,对于
委托物,制动产所有权人的追及,是有处分权效或外观效力。
有的这种外观效力定为权能保者,而且这种大多数
较为合理.
二.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公示公信原则
  信力是动产善意取得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公示公
原则对动产的具体化
从以上对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究,我们可以得出现代民法上的动产
善意取得制度是信力的必然逻辑结果信力又是动产善意取得
制度的逻辑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对于信赖动产有表征手段公信力
而为法律行为的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才是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得以立的理论基础和逻辑
(一)公示公信原则的概述
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三基本原则之一,是在物权法领域内均须遵循
基本原则。该原则逻辑又可分为两分,一是物权的公示原则,一是
原则。
1、公示原则
作为物权动的基本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
摘要:

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及其评析(一)善意取得的定义及特征  承认现实生活中此类问题的存在并不表明就是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问题应该用传统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来予以规制,问题的存在和解决问题的理论制度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关于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各国立法存在差异,在理论研究方面,学者亦存在不同见解,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我们把不动产善意取得概念定义为:第三人出于善意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而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并且该转让的不动产已经登记于该第三人名下,此时,若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与真正权利人不符,善意第三人也即时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而不受真正权利人追夺,真正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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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铭铭 分类:高等教育资料 价格:100积分 属性:10 页 大小:37.55KB 格式:DOC 时间: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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