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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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
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
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
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
关部门包括: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
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
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及信息披
露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
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
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取得出席会议
董事 2/3 以上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
批准。
第七条 对外担保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若达到第八条的标
准,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10%的担
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
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
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
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
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
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秘办。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
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
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
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
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
保申请(含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 2/3 以上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
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或 3人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大会表
决。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
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
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
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
当符合《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
义。
第二十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公司
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
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董
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
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
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
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
批准程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
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
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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