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二〇一九年七月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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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
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视同公司行为。如需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应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
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会(或股东)审议。
第二章 关联关系、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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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
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九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
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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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
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八条或者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八条或者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
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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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除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关联股东、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
(四)关联交易价格或收费应公允,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
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
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五)公司应依法向股东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并按累
计计算的金额履行内部批准程序:
(一)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
理财”等事项时,应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
(二)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
关联人。
(三)公司在 12 个月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
当累计计算。
上述交易已履行相应的内部批准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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