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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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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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的背景、意义
§1.1.1 全球气候变暖带来的危害
联合国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于 2007 年 2 月发表第四次《气候变化
估报告》,报告表明,全世界温度较工业化以前已经上升了 0.76 摄氏度,而且全
球温度升高还在升高,海平面上升的速度 1993 年到 2003 年时此前三十年的两倍,
人类温室气体的排放正是造成这种变化的最重要的原因。
据 IPCC 预计,如果还不采取有效地行动来限制排放,全球的平均温度在本世
纪末将会上升 1.8°至 3°C气候变化正在从各方面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发展,如果
还不采取有效地措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全球温度升高将会将加速两级冰雪的
融化,地球两级的冰雪融化将会导致海平面上升,一百年后,上海、纽约等沿海
城市将会被海水吞噬,绝大多数的太平洋岛国将不复存在。
不仅如此,全球温度升高还会带来许多极端天气,使人类的生存环境恶化。
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在 2004 年,全球因气候变化而死亡的人已经达到六万人。
2003 年,仅欧洲的夏季热浪就吞噬掉了三万人的生命。未来极端气候还会夺走更
多人的生命,而且极端高温还会引发森林火灾等事故出现。
§1.1.2 国际社会为防止气候变暖而做的努力
为抑制全球继续变暖,1997 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第三次缔约国大会上,
通过了旨在应对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根据《京都
议定书》第三条第 l 款的规定,附件一所列缔约国应该确保附件 A 中所列温室气
体排放量不超过附件 B 所以量化的限制和减排的承诺,并根据本条规定计算其
该获得的分配数量。在 2008 年到 2012 期间,六种温室气体比 1990 年平均减少 5.2%,
其中美国削减 7%,欧盟 8%,日本 6%,对发展中国家并未规定其减排义务。
《议定书》的约束下,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权就成了稀缺资源,因而
就具有了商品属性,由于发达国家需要强制减排,而发展中国家不需要强制减排,
发达国家之间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成本相差很大,
而用尽量少排放温室气体全人类的共同愿望。从总体上来看,发达国家减排成本
较高而且部门之间的减排成本相差很大,而发展中减排成本很低而且单位能效较
低。为了更好的让各国执行《京都议定书》为各国赋予的责任,《京都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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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三种补充性的市场机制,来帮助各国实现减排的目标。这三种机制分别为
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Joint
ImplementationJI以及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国际排放权交易(IET)是附录 1 的过大国家之间针对配额排放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sAAUs)进行的交易。《京都议定书》为各附件 1 国家制定了既定
的 AAUs 指标,各发达国家可根据自身情况来决定购入或出售指标。联合实施机制
JI)是指发达国家通过项目合作实现减排,所实现的减排单位(简称 ERU)
可以有一国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同时所实现的减排单位必须从转让方的指标中
扣减。CDM 是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形式,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的
合作,通过项目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以下简称 CER)可以用来抵扣发达国家
在《京都议定书》中所承诺的指标,由于《京都议定书》并未对发展中国家的排
放进行限制,因此,发展中国家不需因为配额转让给发展国家而减少排放。
《京都议定书》是全球为应对气候变暖的首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旨在减少温
室气体排放的有具体的目标和时间表公约。它在全球应对气候变暖的过程称是一
个突破,在气候问题的国际合作中是史无前例的。它是代表全球环境一体化进程
的一个高峰,并为 21 世纪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奠定了基础。他将会是影响人类
未来的最重要的一个世界条约。
§1.1.3 研究意义
全球变暖是全球各国都必须正视的最重要的问题,因为气候变暖是全球性的问
题,任何国家、任何人都不可能置身事外。因此,各国都在探索减排温室气体减
排的方法和手段。各国不但从技术角度不断开发新能源技术,而且从制度的角度
不断推进制度改革,力求用最少的成本来减排温室气体的排放,其中从经济学的
角度和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排放权的交易问题一直受到人们的重视。目前,全球
主要国家都是以市场机制为手段来进行资源配置。在市场机制的条件下,用经济
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已经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作为《京都议定书》的签字国,我国并不承担温室气体减排的责任,但是我
国作为人口最多的国家,加之经济又处于高速增长阶段能源利用率低、能源结构
不合理,所以我国碳排放总量已经很大,碳排放增量约占全球增量的近六成。因
此,世界各国对我国的碳排放状况极为关注,这也可能成为约束我国经济发展的
一个重要因素。
2013 年,《京都议定书》就将到期,新兴经济体的部分国家将会被要求加入
减排的行列,我国碳排放总量的高速增长坚定了欧美等发达国家要求我国参与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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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的决心。目前,我国参与国际温室气体减排的主要方式还是通过 CDM 机制,但
是 2012 年以后,我国是否还具有参与 CDM 机制资格和存在疑问。因此,我国需要
尽快的完善我国自己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以应对《京都议定书》到期之后的后
续框架协议的讨论。
我国要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必须先建立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只有
完善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才能使投资者、投机者和套利者更加积极的参与的参
与,才会使得碳排放这种稀缺的配置资源得到更加有效配置。
§1.2 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1.2.1 国际碳交易市场的类
按照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来源划分,碳交易权市场可以划分为基于配额的市
场(Allowance-based Markets)和基于项目的市场(Project-based Markets)。
基于配额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是在“限量与贸易(Cap-and-trade)”约束下,
由相关政府制定有关的总的排放目标,再以一定的方式在排参与之间进行分配,
参与者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进行排放权的买卖,《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国际
排放权配额交易(ETS)就是配额为基础进行交易的,在该机制下,管理层会采用
总量控制和排放权交易的管理和交易模式。即,管理层会为国家排放总量设一个
上限,每个排放企业从管理层那里获得相应数量的“分配数量单位”(AAU)。每个
分配单位等于 1 吨 CO2的排放量。如果在承诺期内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少于该企
业分配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则剩余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则可以碳排放权市场有
偿转让需要碳排放权配额的企业,以获取利润。反之,必须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上购买排放指标,否则就会面临监管部门的惩罚。
基于项目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是在基准-交易(Baseline and Trade)的约
束下,碳吸收项目或低于基准碳排放水平的减排项目,在经过联合国认证后可获
得减排单位。联合履行(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最主
要的交易方式。JI 和 CDM 运作基础都是由附件一发达国家企业购买由项目带来
额外的减排量。用以抵消其国内温室气体排放量。JI 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称为减
排单位(ERU),CDM 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称为经核证的减排量(CER)。这两种合作机
制的区别在于联合履行(JI)是附件一国家(经济转型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
减排机制,而清洁发展机制(CDM)是附件一国家和非附件一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减排
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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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世界上主要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自从《京都议定书》颁布,主要发达国家以及国际组织为其最终实施进行了一
系列的准备,并先后建立起了自己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基于配额的市场最具代
表性的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EU ETS 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计
划。2005 年之后,随着《京都议定书》的正式生效,各国政府开始越来越多地
与到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中。
1、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
2005 年 1 月 1 日,欧盟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该体
系由欧盟和各成员国政府共同设置并分配排放配额(欧洲排放单位,EUAs)。
盟境内所有受排放管制的企业,在得到分配的碳排放权配额后,可根据自身需要
来决定进行买卖配额。如果排放企业实际所排放温室气体超过其持有的碳排放权
配额,该企业将受处罚。此外,欧盟还允许排放企业通过购买使用 CDM 机制产生
的核证减排单位和 JI 机制产生的减排单位来满足管制要求。EU ETS 规定交易机制
几乎是完整地复制了《京都议定书》,但与后者不同的是,EU ETS 的管制对象是
企业,而不是以国家为约束对象,交易也主要是企业之间的排放配额的转让。
该体系由欧盟和各成员国政府共同设置并分配排放配额(欧洲排放单位,
EUAs)。欧盟首先根据《京都议定书》对各成员国设置最高排放限额,而且各国排
放之和不超过欧盟《京都议定书》所承诺的减排量;同时考虑个成员国的历史排
放状况、未来预测排放和排放标准等因素。欧盟先对 12000 个工业企业分配了
放配额。从参与主体上来看,它基本覆盖了了欧盟 46%的能源密集性产业,超过欧盟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一半,覆盖面非常广,并且随着时间的推进,排放受限的企业
的数量还会不断地增加。而为了保证各国履约,欧盟排放交易协议要求各成员国都
设立一个注册系统和监测报告核证体系。
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ETS)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的主要方式采用限额交易
式(cap-and-trade mechanism)。限额交易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排放总量不超
过限额的前提下,排放企业根据各自的排放情况选择买入或卖出排放配额,以期
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欧盟 ETS 的具体做法是,各成员国依据欧盟委员
会颁布的相关规定,为本国设定一个碳排放量的上限,确定境内减排企业的名单,
并向这些减排企业分配一定数量的排放额度———欧洲排放单位。如果排放企业
的实际排放量小于其所分配的配额,那么它可以将剩余的排放配额拿到市场上进
行出售进而获取利润;反之,排放企业必须到市场上买入排放配额,否则,欧盟
规定企业将会为每单位超额排放支付 40 欧元的罚款,并且还会扣除该企业下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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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排放额度。由此,欧盟 ETS 建立出一种激励机制,它激发了各部门不断追
求用最低成本的实现减排。欧盟试图通过这种市场化机制,以最经济最有效的方
式履行《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责任,把温室气体减排的成本降到可接受的水平
上。
2、美国的排放权交易市场
美国参加了 1998 年 11 月在日本京都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第三次缔
国大会并签署了《京都议定书》,2001 年 3 月,布什总统却签字单方面退出《京
都议定书》,致使美国未能像欧盟一样,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但在美国的地方层面,却已经形成了一部分区域性、地方性的排放权交易框架。
(1)区域性温室气体减排交易立法提案计划
美国东北和中大西洋沿岸地区的 10 个州参加了 RGGI 计划,该计划是参与各
州自愿其电力行业温室气体的排放。在这个交易框架中产生的碳排放权被称
RGGI 排放配额 RG-GAs (RGGI Allowances)。RGGI 是美国第一个市场为导向的、区
域性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及配额交易体系,其一级市场进行拍卖和分配 RGGAs
配额,而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RGGAs 和其衍生品。虽然这是一个自愿性的温室气体减
排及交易框架,但是其运行的模式与欧盟 EU-ETS 有许多相似之处,RGGAs 交易标的
RGGAs 和 EUAs 类似,他们都是一种“碳排放权益”。因此,这个市场也可“配额交
易”市场的范畴。
(2)全国统一排放配额交易体系即将形成的(US-ETS)
2009 年 5 月 16 日,美国国会众议员 Ed Markey 和 Henry Waxman 向国会正式提
交了一项《清洁能源及安全法案草案》(The American Clean Energy and Security
Act),旨在从联邦的层面上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应用进行立法,并建立一个覆盖到
美国全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该草案目前被称为 W-M 草案。这个草案一
共可以被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清洁能源;第二部是能源效率;第三部分是
降低全球变暖的带来的危害;第四部分是美国想一个清洁能源导向的经济体过渡。
其中,第三部分对于美国温室气体的排放权交易框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设计,并确
定了美国在应对未来气候变化方面的长期目标:使美国温室气体的排放水平
2050 年比 2005 年水平的基线上减排 83%。
3、澳大利亚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尽管,澳大利亚的温室气体排放总仅占全球总排放量的 1.5%,但其人均排放
量却已位居世界第一。由于澳大利亚是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其温室气体
的减排空间比较大。
(1)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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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计划于 2003 年 1 月 1 日启动,它是世界上第
一个由地方政府主导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计划,也是唯一一个正在发挥作用的
地方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计划。该计划使新南威尔士一跃成为世界上第二大强制
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电力行业是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计划针对的主要行业,
该计划中分配和交易的“碳资产”就是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证书。由于普遍
认为该计划取得了较大的成功,新南威尔士政府已经决定将该计划由原定的 2012
年延长至 2020 年。
(2)全国性统一减排交易计划—澳大利亚碳污染减排框架即将形成
除了新南威尔士政府已经构建的温室气排放配额交易框架(NSW),澳大利亚政
府正在筹建全国统一的减排及交易框架,澳大利亚碳污染减排框架(Australian
Carbon Pollution Reduction Scheme,简称为 CPRS),澳大利亚政府已于 2009 年 3
月通过这个立法草案。该草案明确了澳大利亚应对气候变暖方面的长期政策目标:
2050 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在 2000 年排放水平的基线上减少 60%。CPRS 草案比较分
析了已成功运行多年的欧盟 EU-ETS 和美国 W-M 草案所设计的 ACESA 制度,并详细
设计了一套完整的全国性排放权交易框架。澳大利亚政府将于 2011 年 7 月 1 日开
始实施 CPRS 计划。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开始运转的澳大利亚碳市场”和美国
“碳市场”,将会成为全球“碳金融”交易的巨大补充,并与欧盟的“碳市场”形
成三足鼎立之势。
4、日本的“碳金融”市场
日本有数个却运行了多年自愿性的温室气体减排及排放配额交易计划,其中最
Keidanren (Keidanren Voluntary Action
Plan),这是一个非强制性的温室气体减排框架,参加该计划的主要是日本的大型
工业企业,该减排计划允许日本企业购买 CER 以抵减其排放排放配额,因此,日本
企业成为 CDM 市场的主要的买方之一。但到目前为止,日本还没有建立全国统一
的强制性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
§1.2.3 基于“项目交易”的市
1、JI 机制和 CDM 机制
《京都议定书》设立的两个灵活机制———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
(CDM)———推动了基于“项目”的市场交易。表 1-1 描述的是 2007 年和 2008 年
基于项目的市场各种交易机制的市场占有率的情况。
摘要:

第一章绪论1第一章绪论§1.1研究的背景、意义§1.1.1全球气候变暖带来的危害联合国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于2007年2月发表第四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报告表明,全世界温度较工业化以前已经上升了0.76摄氏度,而且全球温度升高还在升高,海平面上升的速度1993年到2003年时此前三十年的两倍,人类温室气体的排放正是造成这种变化的最重要的原因。据IPCC预计,如果还不采取有效地行动来限制排放,全球的平均温度在本世纪末将会上升1.8°至3°C。气候变化正在从各方面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发展,如果还不采取有效地措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全球温度升高将会将加速两级冰雪的融化,地球两级的冰雪融化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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